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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女记者踹民警获缓刑
2008-07-03 08:02:34  作者:王阳  来源:京华时报  文字大小:【】【】【
  •   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认定,鉴于刘某所提民警黄某用手打其头部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而刘某在此前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报讯 (记者王阳) 认为民警接到其举报乱停车的报警后不作为,河北电视台女记者刘某在争执中辱骂、脚踹出警民警。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认定她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终审判处刘某6个月拘役,并缓刑6个月。

  检方指控,去年8月5日10时17分许,在西城区西单时代广场南门前,刘某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该地出现的“违章停车问题”。西长安街派出所民警黄某等人接警后赶到现场,并告知刘某:违章停车的查处工作属于交通队管辖,并将这一情况反馈给了西长安街派出所的指挥中心。

  刘某对黄某的解释不满意,认为黄某的上述解释行为属于“不作为”,并对黄某进行指责、辱骂,并进而对黄某抡打、抓挠。西长安街派出所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刘某依法传唤并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此刻,刘某用脚蹬踹黄某,致民警黄某“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皮下淤血、表皮破损”。经鉴定,该伤情属于轻微伤范畴。

  今年5月5日,西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她表示,在黄某等人将其带上警车的过程中,黄某用手殴打其头部,其本能地用腿向后一蹬,当时并没有踹到黄某,黄某的腿伤也不是其造成的,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改判其无罪。

  近日,市一中院做出终审认定,鉴于刘某所提民警黄某用手打其头部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关证据证明,而刘某在此前后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故终审维持一审法院此前做出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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